为了加强社团管理,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,充分发挥社团在学生中良好的导向作用,促进良好学风、校风的形成,呈现传承化、精品化的发展模式,同时也为了丰富校园文化,起到良好的育人效果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:所有社团成立时必须有完备的章程及活动计划,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,由院团委上报院学工部审查批准;社团变更名称、机构调整及解散要经院团委批准,并报学生处批准备案。
第二条: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在课余时间进行,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,不得影响院系的集中性活动;禁止成立有地域性或宗教色彩的社团,禁止社团进行一切非法活动,一经发现,要对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,并对社团予以取缔。
第三条: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管理和领导,接受院团委的监督、考察和考评,每学期工作计划、活动情况及工作总结应及时上报院团委和学生处备案。
第四条:学生社团有权招聘社员(每年九、十月份),选聘社团干部并对社团干部进行调整,并于学院官网进行公示;如有需要,在征得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,聘请名誉主席、顾问及指导教师。
第五条:学生社团自主在校内开展活动,如需要,在征得院团委和学生出同意后,可在校外开展活动。学生社团如需要邀请校外人士到学校作报告、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,必须填写有关登记表,并提前一周上报学生处审批。
第六条:每年十一月份院学生处会同院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考评;考评采用社团自评、院团委考评和学生处终评相结合的办法。各社团负责人总结工作并作述职报告;各社团上报学年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及“学生社团考评量表”,院团委考评后上报学生处终评。
第七条:社团考评结果分为优秀、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。被评为“优秀”的社团,总支给予一定奖励,对不达标的社团,将令其限期整改,整改期为一年,整改不合格的将予以取缔。
第八条:未尽事宜,参照学生处有关条例。
第九条: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解释权归院团委属。